2013年5月10日星期五

檢察官「不依法依職權」「主動偵查」,卻「主動簽結吃案」,扮演「亂臣賊子」角色,人神共怒。

掛號郵寄告訴狀給地檢署,地檢署從未回應有否收到案子?案子編號幾號?有否依職權調查證據?可是常常收到地檢署偽造事實如「未有具體指謫」、「未提供相關事證足供調查」等書函簽結吃案。本人所提「公文」為什麼不是證據?本人指出「公文不實內容傷害我權益」,為什麼不是「有具體指謫」、「提供相關事證足供調查」?檢察官「不依法依職權」「主動偵查」,卻「主動簽結吃案」,扮演「亂臣賊子」角色,人神共怒。


語文法資管教育博士陳昱元敬上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十日星期五



2013年5月1日星期三

檢方開庭時,還建請求處重刑,不過法官認為,林益世的職務沒有實質影響力,不構成收賄、索賄,貪汙證據不足,只有財產來源不明,以及假借職務恐嚇取財,合併執行判刑7年4個月,至於其他4人通通無罪


林益世涉貪輕判7年4月 妻、母無罪 記者:趙國涵 攝影:哀招賢 李國瑋 鄭勝為 台北 報導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案,法院下午宣判,林益世獲判7年4個月,其他4人無罪,判決結果,檢方將研議上訴,因為當時林益世被依違反職務收賄、索賄、隱匿犯罪所得,以及財產來源不明等4項罪名遭到起訴,母親沈若蘭、妻子彭愛佳和2名舅舅,也因為幫忙隱匿貪汙所得,吃上洗錢罪名,檢方開庭時,還建請求處重刑,不過法官認為,林益世的職務沒有實質影響力,不構成收賄、索賄,貪汙證據不足,只有財產來源不明,以及假借職務恐嚇取財,合併執行判刑7年4個月,至於其他4人通通無罪。

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黃俊明:「合議庭依照既定的證據,認定被告林益世成立了2個罪,至於其他所犯相關貪汙洗錢,法官認為證據不足,這部分判無罪。」

檢方起訴,強調一罪一罰,但案件到了法院,情勢轉變,收賄、求賄、隱匿犯罪所得、藉勢藉端勒索財物,最重可判無期徒刑,林益世4項罪名全都無罪,只觸犯公務人員假藉職務恐嚇取財,獲判5年6月,加上財產來源不明,判刑2年,合併執行7年4月,褫奪公權5年,罰金1580萬,犯罪所得全部沒收。

當初遭控協助搬運藏匿犯罪所得、涉嫌洗錢,妻子彭愛佳、母親沈若蘭以及2名舅舅通通無罪,刑度和預期出現落差,原因在於,法院認定前行政院秘書長和中鋼中聯人事喬合約,沒有實質影響力,不構成收賄。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2012.06.27):「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出函給中鋼相關公司,要求停止該公司業務,難不成林益世指揮得動高雄市政府嗎?」

巧的是,去年6月事件爆發,當時林益世就曾召開記者會,自嘲權力沒那麼大,如今看來,似乎和一審法官見解吻合,和前總統陳水扁相比,龍潭購地案供稱政治獻金,遭判11年定讞,罰1.5億,2次金改案,元大併復華金部分,最高法院認定總統有實質影響力,判10年,同樣是高層公務員涉貪,但在關鍵的實質影響力上有不同認定,因而出現輕重不同的刑度。

林益世委任律師陳松棟:「涉嫌貪汙,獲得一審法院做無罪的宣告,這點我們是部分感受欣慰。」

針對有罪部分,律師表示還會再上訴,從起訴求處無期徒刑,到一審判決7年4月,喧騰一時的林益世涉貪案,峰迴路轉,一審結果出乎各界意料。



2013年4月30日星期二

隨告訴狀可稽的違反公法契約、違反憲法優位原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違反比例原則等的被告偽造公文書證據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罪嫌,為何檢察官未讓證據說話,直接湮滅證據簽結吃案


http://zh.scribd.com/doc/138694513/%E5%88%91%E4%BA%8B%E7%95%B0%E8%AD%B0%E8%81%B2%E8%AB%8B%E7%8B%80%E6%BE%8E%E5%9C%B0%E6%AA%A2


刑事異議聲請狀



受文者: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

地址:88048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09號

 電話:(06)921-1699 傳真電話:(06)921-5813

日期: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文號:陳博澎檢字第10204300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普通

附件: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文號澎檢珍公102陳1字第0931號



聲請人(告訴人):陳昱元 台南郵政第177號信箱



有關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文號澎檢珍公102陳1字第0931號書函,請依法遵照本告訴人聲請辦理。



聲請再議事項: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本人聲請101年度他字第70、73、76、77、86、135、138、174、249號簽結案件之「原告訴狀」及「簽結公函」之複製本。

二、「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釋字第四三二號、第四九一號、第五二一號、第五九四號、第六0二號、第六一七號及第六二三號解釋參照)。」簽結上述案子,影響或限制本告訴人個人法益人權,本告訴人

(一)「無法預見」隨告訴狀可稽的違反公法契約、違反憲法優位原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違反比例原則等的被告偽造公文書證據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罪嫌,為何檢察官未讓證據說話,直接湮滅證據簽結吃案,公然濫權觸犯刑法第125條,請依職權重新啟動偵查。

(二)楊智傑博士(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在專題研究「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及其懲處效果之檢討」(國會月刊,37卷11期,頁42-63)中指出:「澎湖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陳昱元老師不滿系主任駱藝瑄、海洋運動與管理學系系主任吳政隆在校評會中對其著作升等的意見,寄發電子郵件給學校教職員批評駱、吳兩人『品德有問題』、『說話到處騙』等,駱、吳告陳誹謗,二審法官判陳敗訴,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減刑為五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陳昱元老師又批評校長,指稱校長陳正男與前教務長王明輝涉嫌利用職權,安插校長自己的兒子陳元冬錄取進入研究所,同時校長陳正男也將自己的弟媳婦黃素真,由圖書館員調升出納組長,而育成中心主任侯建章也有樣學樣,安插成績不堪入目的自己妹妹的兒子呂威聰以轉學考名義,由高苑技術學院轉入澎科大應用外語系就讀,涉嫌瀆職。其後來被校評會以違反教師法第14 條第6 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及第8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經學校教評會決議:『停聘一年』,並報奉教育部96 年8 月6 日台人(二)字第0960119324 號函同意照辦在案。批評學校,指出學校的弊端,也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嗎?這樣適當嗎?事實上批評其他老師或校長,與教學研究工作並沒有關係。為什麼可以停聘老師?」本告訴人「無法預見」檢舉學校不法,司法竟然助紂為虐,官官相護,迫害告訴人工作權,澎湖地檢署檢察官累犯共犯犯罪組織治校。請依法重新啟動偵查起訴被告。

(三)陳昱元老師因守法提出「告訴」及「寄電子郵件」舉發違法,熱心公義事,是「行為不檢」嗎?吳政隆的性侵、蔡明惠的偽造公文書、王月秋的偽造公文書、校教評委員會的偽造公文書會議紀錄等是「依法行政」嗎?吳錫欽律師實務研究認定「行為不檢」案例有:(1)販售禁藥、吸食毒品(最高行政法院89判字第3號);(2)賭博、涉足有女侍坐檯之舞廳酒店等不當場所(最高行政法院95判字第1885號);(3)偽造文書、詐欺(最高行政法院94判字第1028號);(4)性騷擾情節重大(最高行政法院94判字第1960號);(5)性猥褻(最高行政法院95判字第1020號);(6)性侵害(最高行政法院92判字第36號);(7)通姦、妨害家庭;(8)竊盜、竊占:(9)大量舉會、巨額倒債等。據此,吳政隆的性侵、蔡明惠的偽造公文書、王月秋的偽造公文書、校教評委員的偽造公文書會議紀錄,就是「不折不扣」的「行為不檢」;本告訴人「無法預見」因守法提出「告訴」及「寄電子郵件」舉發違法熱心公義事,會是「行為不檢」,因此工作權可以連續被迫害,澎湖地檢署連續吃案。請依法重新啟動偵查起訴被告。

(四)「教學評量」就是針對學習結果是否達到預期的終點行為所實施的評量活動。經由教學評量活動,教師才能夠得知預期的教學目標是否達成、學生是否具備學習的起點行為或基本能力、以及教學活動的進行是否適當等訊息。教學評量不僅可以提供回饋訊息給教師,更能使整個教學歷程統整在一起,發揮最大的教學與學習效果(余民寧,2002)。本案學校拿「教學評量」分數低為理由解聘陳昱元老師,故意曲解「教學評量」意旨,違法嫁禍處罰,事證明確。再說,拿著不合效度及信度的問卷調查表「教學評量」、教務處及電算中心涉嫌可以對特定對象作弊的「教學評量」、教育部評鑑沒有鑑別度的「教學評量」、屬教師個人隱私權的「教學評量」、沒有罰則的「教學評量」,突然在校教評會插入「停聘後復聘案討論」,以「教學不力」抹黑決議解聘,違反「實質合理性」及「程序合理性」,澎湖地檢署連續吃案。請依法重新啟動偵查起訴被告。

(五)實體上本案教育部包庇澎科大違法事實如下:

(1)98學年度陳師剛通過學校「教師評鑑」,憑什麼解聘陳師?

(2)94學年度行政院第二次表揚陳師「資深優良教師」,憑什麼解聘陳師?

(3)陳師二次二年擔任全國大專院校英語演講比賽首席裁判,為什麼教育部包庇澎科大校長為違法安排自己人事就業機會,連續惡搞「劣幣驅逐良幣」違法人事行政迫害陳師人權?

(4)行政契約並非行政處分,故行政處分所發生之一定效力,於行政契約未必要發生。學校行政以「訴訟」、「寄電子郵件」、「教學評量」等事由,故意錯誤解讀為「行為不檢」、「教學不力」,通過「解聘並列冊永不錄用案」,教育部同意照辦。無視陳師與學校「公法契約」內容為「教學、研究、輔導、服務」,這與「訴訟」、「寄電子郵件」、「教學評量」等事由無關,為什麼學校可以違反「公法契約」藉故解聘陳師,要陳師七日內辦離職?突然斬斷薪資,逼陳師自殺,教育部還可以不查照准?陳師非「初聘」,也非「續聘」,是「長聘」,憑什麼解聘陳師?

(六) 撤銷二種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包括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循行政救濟方式撤銷及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二種。按行政機關本於依法行政原則,對於得撤銷之違法行政處分,可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行使裁量權,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然行政機關撤銷時,須兼顧公益之維護及人民信賴利益之保護。換言之,對於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受益人之信賴利益是否值得保護,參諸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之規定:(一)受益人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準此,除受益人有上開三種情形之一者外,依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應顧及該受益人之信賴利益。本案陳師未有上開三種信賴保護原則違反情形,信賴值得保護,依法應撤銷並補償。法條依據如下:行政程序法第120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請學校「依職權撤銷」「本解聘案」並「補償損失」,還陳師工作權,不要逼陳師自殺抗議,被告不肯撤銷本案,故意加害態度明確,澎湖地檢署連續吃案。請依法重新啟動偵查起訴被告。

(七) 第一次不續聘案(十七)請確認「第一次不續聘案」教育部申評會評議為「不宜維持原議」,校長指示「重新三級教評會程序」,作法正確?按教育部90.3.26(九○)人(二)字第九○○四○一○七號函:「…是以,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案件,經申訴、再申訴評議確定該解聘或不續聘決定應予撤銷時,教師與原服務學校間之聘任關係仍然存在,不涉復聘程序問題。」學校「第一次不續聘案」向教育部提再申訴,申評會評議為「不宜維持原議」,意即校長蕭泉源的原行政處分無效,「不續聘決定應予撤銷」,陳昱元老師與學校間之「聘任關係仍然存在」,不需要「復聘程序」,學校應依法逕發聘書。未料,學校又「第二次不續聘案」報部,教育部一樣駁回。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本「不續聘行政處分無效」,因「不續聘行政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因「不續聘行政處分要求行為構成犯罪」、因「不續聘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因「不續聘行政處分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及因「不續聘行政處分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3條:「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校長蕭泉源以「自己不懂法」,「所以無法確認」為由,批示三級教評會處置,演化迄今「解聘並列冊永不錄用」,澎湖地檢署連續吃案。請依法重新啟動偵查起訴被告。

(八) 「法務專員許光志先生」未具公務員資格,也未有法規依據僱用,前校長林輝政「先斬後奏」,用公務私房錢「校務基金」高薪聘用後,再請其自擬「臨時約聘辦法」,為自己的聘用立辦法。其工作奉校長指派專門收集陳師「電子郵件」及「訴訟資料」誤導學校教評會及申評會委員們鬥爭陳師。甚至於「未有律師資格」、「未有專業執照」還可以冒充學校「訴訟代理人」分別在台北及高雄兩地高等行政法院出庭應訊。陳師向行政院檢舉「冒牌法務專員」,許光志自己發公文謊稱其晉用是根據「臨時約聘辦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黃義舜不查,跟著如是說結案。陳師向澎湖地檢署提出告訴,指證許光志「公然冒用官銜」,「主觀上該冒用官銜已使人誤認其為公務員身分」,「客觀上真的使他人產生誤認其具有公務員身分」,顯然觸犯刑法第159條。此外,校教評會及申評會開會時,以「法務專員」身份,列席指導法律常識,並「冒充公務員」「發公文」,「行使職權」,已然觸犯「刑法158條」,事證明確,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卻包庇違法不起訴結案,光天化日下公然隱匿證據包庇違法。目前許光志繼續逍遙法外執行公權力中。陳師就在「劣幣驅逐良幣」、「違法濫權霸凌守法」的工作環境中連續受憲法人權迫害。憲法第四十八條總統就職宣誓:「…余必遵守憲法,…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總統都不能違反憲法,為什麼學校及教育部可以違反憲法,迫害陳師人權?請依法重新啟動偵查起訴被告。

以上聲請,請依法調查證據,偵查起訴,以維社會公序良俗。

具狀人:法學博士陳昱元

中 華 民 國 一 ○ 二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2013年4月29日星期一

國教本質及政策走向未有全方位的命題,見樹不見林不成熟研究,浪費民脂民膏。

http://zh.scribd.com/doc/138484118/12%E5%B9%B4%E5%9C%8B%E6%95%99%E5%8F%B0%E5%A4%A7%E7%A0%94%E7%A9%B6


有關台灣大學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舉行12年國教基北區家長論壇記者會

 語文法資管教育博士陳昱元短評如下:

一、「贊成增加會考等級,避免抽籤」、「贊成傳統名校繼續存在」及「反對超額比序同分時,以抽籤方式入學」題目設計外行,欠缺一致性,後應改為「讚成超額比序同分時,以抽籤方式入學」。

二、並未做統計分析詮釋,沒什參考價值。

三、國教本質及政策走向未有全方位的命題,見樹不見林不成熟研究,浪費民脂民膏。

 2013-04-29 06:59:57 記者姜林佑台北報導回應 台灣大學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28日上午舉行12年國教基北區家長論壇記者會,公布針對基北區國中生家長的問卷調查結果;邀請其中112位家長參加4月的公民會議。

根據公民會議前,有效樣本為1,113份的調查結果,6成9基北區國中生家長贊成增加會考等級以避免抽籤,6成6贊成公立傳統名校繼續存在,另有6成9反對超額比序同分時,以抽籤方式決定入學;12年國教方案令家長憂心的前三項,分別為「入學制度太複雜」(50%)、「孩子壓力無法減輕」(45%)與「抽籤決定升學學校」(43%)。其中112位受邀家長參加公民會議後,經由不同立場專家解說及兩次小組討論後,再調查發現,「贊成增加會考等級,避免抽籤」、「贊成傳統名校繼續存在」及「反對超額比序同分時,以抽籤方式入學」的比例更高。輔大統計系教授謝邦昌分析,1,113份有效樣本統計結果,贊成「增加會考等級」來決定入學資格的比率達69%,但經過一天的公民會議討論後,充分了解12年國教政策後,贊成增加會考等級的比例上升至90.2%。台師大榮譽教授吳武典認為,科學方式調查結果顯示了解12年國教的家長,更反對抽籤入學,更贊成增加會考等級,他建議12年國教政策採分階段、分區實施。基北區過半數家長贊成應保留公立傳統名校,憂心超額比序的公平性問題。台北市教育局長丁雅雯回應,超額比序名額增加多少會使免試入學失去公平性,需要數據研究,但是,公立傳統名校需要證明優秀不是來自篩選優秀的學生入學,而是老師與教學團隊的優秀。政法中心表示,透過這次「審議式民調」提供家長最完整的資訊,協助民眾更理性判斷,問卷結果除了反映家長心聲,也提供政府參考。



政府無能要怪上帝不賞臉